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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本专栏文章,旨在普及《民法典》及交流学习之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仅供参考。

2.为简明扼要阐述问题,专栏文章会对所采案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简化处理,以使重点突出,特此说明。

委托理财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吗?

2024/3/26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系A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2011年4月,乙在A期货公司开立账户,账户期初金额为5,993,610.53元。同年5月,甲接受乙全权委托,双方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乙聘请的交易员根据甲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操作。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乙累计向甲支付195,300元。自2013年5月起,甲直接使用乙的账户进行交易操作。

2013年7月15日,甲签署承诺书,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将乙账户总资产达到600万元,若未达到由甲负责补偿。同年9月17日,甲书面承诺月均收益超过1%,不足部分将补足。由于乙账户自2011年12月起即出现连续亏损,截至2013年12月18日,该账户亏损为1,219,310.53元。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其之前支付给甲的盈利收益195,300元并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则认为,该195,300系其应得款项,且认为承诺的保底条款无效,甲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口头理财服务合同无效,甲偿付乙资金损失731,586.32元(即承担损失60%),甲返还乙195,300元。甲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

本则案例涉及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其二,案涉承诺函法律效力?其三,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上一期我们聊了房产中介无执照并不会影响其签订的中介合同效力,原因在于无执照的房产中介签订中介合同虽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只要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就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此时,该制裁措施足以威慑行为,就无需再增加合同的无效。本期,我们再聊聊实务中也是经常出现、且涉案金额往往巨大的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委托理财合同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为自然人,因而案涉合同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本案中,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是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交易管理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了期货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第3项);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第7项)。《期货经纪合同》也约定,投资者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本案中,甲违反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接受乙的全权委托直接进行期货交易操作以及作出不当承诺,该等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人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由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说明: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接受全权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违反的虽然是规范性文件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违反该规范性文件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案涉承诺函法律效力

甲写了二份承诺函,法院认为该二份承诺函,亦应属于无效。个人同意该观点(实务中对此存有不同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案涉承诺函与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承诺函的实质其实是保底条款,这与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相悖。

其次,不符合公平原则。众所周知,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现通过承诺函,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投资,违背了公平原则。

再次,保底条款的约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则存在冲突,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乙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案涉理财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受托人甲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应较普通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但其仍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直接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收取佣金,其过错程度显然较大,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乙在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已被明确告知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但其仍全权委托乙进行交易,且在长达两年持续亏损后方提出异议,故其对损失亦存在次要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甲、乙双方按照6:4的比例对乙的损失进行分担。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