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淮安市涟水县翰林苑小区二期项目有购房业主反映:几年前,他购买了该项目的两套新房,准备将来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婚房。但是,令他焦急的是,如今房屋已经交付近一年时间,但是当他找开发商要求拿房时,却一直难以如愿。

购房者汪师傅介绍,2017年6月,他看中了当地翰林苑小区二期项目1号楼的两套新房,面积都是118.74平方米,每套35.5万元,两套房合计71万元。当年6月20日,他向开发商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约定第二天缴清剩余购房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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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会计给的账号叫我们带过去,到银行里把所有70万元一次性转了。转好后我们就到售楼处,售楼处的会计就把所有合同做好给我们了。合同上说的受买人2017年6月21日一次性付款35.5万元一套,我共计是买了两套70万元,而且合同上盖了开发商公司的公章,还有法人的印章在上面,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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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师傅表示,2017年6月21日,在缴清71万元购房款后,他曾要求开发商开具正式发票,但时任开发企业总经理王建华表示,两套新房在房款缴齐当天,已经在房管部门完成备案,网签到购房者名下,并且提供了盖有住建部门公章的“商品房买卖备案证明”;同时还打了一张自己签名的收款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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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打的收条 ,说正式发票由拿房时提供,是跟我这么承诺的,王建华是开发企业公司总经理,他是代表公司的,所以我们就放心了。”

双方购房合同约定,新房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开发商资金运作等多方面原因,翰林苑小区二期项目建设一直断断续续,直到2023年上半年才建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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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2023年8月份,我听人家说交房拿房了,我就去跟开发商拿房,我两套房71万元,我就跟开发商要两套房,开发商现在不给我房,开发公司说没收到我的钱,以这个理由不给我房。”

开发商如此说法,让汪师傅难以接受。他拿出当初购房的转账记录,除了1万元定金外,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6月21日,分两笔转账合计70万元,收款人为王建华。可当汪师傅想找到王建华本人理论此事时,却知得对方在2019年因病突然离世,这个消息让汪师傅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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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万是我老婆车祸赔偿的赔偿款,后来拿去一次性付款买了这个房,都是血汗钱。”

3月6日,记者跟随汪师傅来到翰林苑小区营销中心。接待人员却表示,不知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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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又来了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表示,能查到汪师傅的购房合同,而且两套房子网签都还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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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汪师傅解决难题,记者将了解到的情况向涟水县住建局进行了反映。在住建部门的协调下,记者联系到该项目工程部的负责人。

“当时王建华个人打了一个收条,等我回去以后叫财务查一下,当时他这个购房手续是怎么做的。查王建华当时这个71万,有没有交到公司财务,如果交到公司财务上,那肯定没问题。如果公司没有收到这钱,你说公司能把房子给他吗?”涟水县翰林苑小区二期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刘怀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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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当初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于2017年6月21日一次性支付房款人民币355000元”的表述,对方表示:合同有效,那是我们收到了钱以后这个合同才有效,购房人要拿出来他缴款的证明,就是公司财务收到钱的收据或者发票。

对于汪师傅的购房遭遇,涟水县住建局表示:将督促开发商查清71万元购房款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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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也将进一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跟进开发商查询落实购房资金是否已经进账。购房业主因为轻信开发商股东的要求,将购房款直接转账到他个人名下了,这个行为是不当的。该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后续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应该是购房人直接转账到购房合同约定的指定监管账户里面,不是转账到个人账户。而且转账之后手签的收据基本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或者说是不正规的,我们也会尽力促成这个问题的解决。”涟水县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朱楚翔表示。

3月22日,记者再次致电涟水县住建局,追问此事进展情况。

“核查没收到汪师傅的钱,只能走法律渠道,如果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收条是股东个人出具,开发企业没有收到钱。因为这份合同虽然是真实有效的,合同约定要他把钱打到那个账户,他也没打入,只能法律途径解决。”涟水县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负责人施显国表示。

再次提醒大家

购房千万不要将购房款

直接转账到任何人的个人名下

一定要直接转账到

购房合同约定的指定监管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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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

编辑: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