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袭警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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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西宁市城东区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田某某醉酒后与行某某发生厮打,接警后民警侯某、村警刘某某火速赶到案发现场。在带领二人前往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途中,田某某声称自己肚子疼,警察遂将田某某带至康乐医院进行检查,但田某某在医院拒不配合医生检查,劝说无果后民警将其带上警车继续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警车行驶过程中,田某某无故滋事,不听劝阻,在车内抠挠民警侯某手部并压在侯某身上用右手抠挖其左眼,致使侯某左眼部及右手手腕被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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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田某某到案清醒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袭警罪判处田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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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作为和平年代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不仅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可亲、可敬的人,也是我们和谐社会与幸福生活的守护人。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不容挑战,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丨城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