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规则的行为

不仅伤害消费者自身的网购信用

还给商家带来了经济损失

让我们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件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据了解,在2023年1月4日,刘女士在电商平台上某店铺花费316元购买了2件衣服,在2023年1月10日,刘女士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店铺收到退货后发现衣服已被清洗,拒绝了刘女士退货的申请,并在平台上与刘女士沟通退货事宜。刘女士承认衣服有过水,并继续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刘女士退款208元。2023年7月3日,店铺将刘女士起诉至闽清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在其处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刘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已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刘女士仍强行退货,并收取平台退款208元,已构成违约。店铺要求刘女士返还货款20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在网络信息合同中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户籍调查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店铺货款208元,并赔偿店铺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损失90元、调档费400元。

诚信既是商家的经营之道,也是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消费者在享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交易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不能滥用倾斜性政策。

专家点评

李琴

浙江工业大学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

巴黎一大访问学者

电商购物经济的新发展,催生了消费者需求的迭代升级,同时也伴随着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产生。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以及规制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竞争秩序,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但我们也需要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并非是无原则、无条件的,而是有理有度有节的。

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情形进行了明确,确定3种情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本案中,刘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退回的商品已经影响了二次销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因此,商家有权利拒绝刘女士的退货请求。该案的判决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警醒,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平常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并确认退货政策,包括退货的时间限制、条件、流程等。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网络购物方式下的消费者而设立的规则。然而,这个权利不能被滥用,否则将增加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消费者可以随意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特别的例外情形,消费者和商家均应当了解和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合理行使权利,合法履行义务。

来源:闽清法院

编辑:薛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