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陆某拘留十五日……”。3月26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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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陆某与申请执行人梁某系亲表姐弟,陆某多次向梁某借款,经偿还部分借款后便无下文,梁某多次催收无果,向凭祥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陆某应偿还梁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陆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陆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陆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在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陆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梁某同意,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执行过程

几年间,陆某分文未还,但事实上其已在开展投资经营并获得收入来源。2024年3月,梁某发现陆某的财产线索,马上联系承办法官。经法官深入调查,确认陆某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承办法官与梁某紧密配合,找到陆某并拘传其至法院,经法官释明法理,陆某仍声称自己现在没钱无法偿还欠款,法院遂依法作出对陆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其送进拘留所。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凭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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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执行局

文字|林玉娟

编辑|谭玉玲 校对|包晓敏

一审|何 欢 二审|王玲娜

三审|何华毅 期数|2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