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友去世后,男子自愿赡养女方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了20多年。可女方父亲临终前,突然留下公证遗嘱:把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自己的大女儿。男子傻眼了:我们之间明明签了赠与协议,你们两老口把2楼的3间房给我了的。双方对簿公堂,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男子意外。

韩文跪在朱娟父母面前,一个劲的道歉。

他怎么都没有料到,自己只是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带女友出门,没想到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女友朱娟当场死亡,而自己还要负主要责任。

老朱和妻子坐在一旁,他们的眼泪早已经流干,只剩下深深的悲痛和无尽的思念。尽管伤心,但是他们知道,韩文并不是故意的。

韩文抬起头,看着朱娟的父母,心中充满了感激和愧疚。他知道,无论他做什么都无法弥补自己的过错,但他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自己的过失。

他跟朱家父母表示,自己愿意做老人的儿子,替朱娟赡养父母。

老朱和妻子婚后只生了两个女儿,朱娟是小女儿,大女儿朱莉早已经结婚嫁人。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老朱和妻子同意了韩文的请求。

之后,韩文正式更名为朱小伟,并把自己的户口迁到了老朱的户口下。

朱小伟(原名韩文)的到来,也缓解了老朱夫妻的思女之情。

一开始,朱小伟表现的也很勤快,会帮助老朱夫妻干活,老朱和妻子也把他视如己出,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疼爱,一家人相处的十分融洽。

在老朱夫妻的操持下,朱小伟结了婚,成了家,并跟妻子很快生育了一个儿子。

为了让朱小伟夫妻更好的工作,老朱夫妻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小孙子的责任,他们帮助朱小伟夫妻照顾孩子10多年。

2017年,朱小伟和老朱夫妻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老朱名下的两层房屋,上层归朱小伟一家三口所有,下面三层归老朱夫妻所有。

朱小伟单独分了户,把妻子和儿子的户口也迁到了自己的户口里。

自那以后,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拆分成了两家人,老朱夫妻在一楼生活居住,朱小伟一家三口在二层居住。

日子慢慢悠悠的过着,2019年,老朱因胰腺癌住院治疗,朱小伟当初来家里时,明明说好会照顾老朱夫妻的,可到了老朱住院,需要人出钱出力时,朱小伟并未尽到自己赡养义务,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老朱夫妻对朱小伟寒了心。

2020年7月,老朱进行了遗嘱公证,表示在自己去世后,家中房产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大女儿朱莉继承。

不久后,老朱去世。

处理完老朱的身后事后,老朱的妻子和大女儿朱莉一纸诉状将朱小伟夫妻及其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从自家房屋中搬出,并把他们一家三口的户口迁走。

1、朱小伟虽然和老朱夫妻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是双方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因此朱小伟不是老朱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朱小伟以儿子的身份和老朱夫妻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是当年他来到这个家里时已经成年,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因此朱小伟和老朱夫妻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朱小伟也不是老朱的法定继承人。

老朱妻子和大女儿认为,既然老朱已经留下了公证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应当归老朱妻子和大女儿所有,朱小伟一家三口应当搬出去。

2、朱小伟却认为老朱跟自己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应视为赠与合同,老朱已经把一楼房产赠与给了自己。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朱小伟认为自己和老朱夫妻生活了20多年,双方相处融洽,早就有了感情,老朱夫妻更是在2017年跟自己签订协议,把一楼房产赠与给了自己一家三口,因此自己无需从房子搬走。

3、法院查明:案涉房产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任何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17年朱小伟和老朱夫妻签订分房协议后,当时双方并未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老朱夫妻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老朱已经去世,老朱的妻子当庭表示要求撤销赠与,因此这份《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4、法院做出判决:

法院通过走访邻里和社区得知,朱小伟因出于愧疚自愿更名改姓来到老朱家,其目的是为了报恩和赡养老朱夫妻。

但是在相处的过程中,老朱夫妻将朱小伟视如己出,并出钱出力为其操办婚事,照顾他们一家三口的生活起居。

但是朱小伟对待两位老人的态度一般,特别是当老朱重病住院后,朱小伟既不愿意出钱给老人看病,也不愿意照顾老人,双方矛盾爆发,老人寒了心,改变了自己的心意。

把原本留给朱小伟的房产,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了自己的大女儿朱莉。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老朱妻子和大女儿所有,朱小伟一家三口搬离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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