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394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周处除三害》是近期正在热映的一部台湾电影,看完电影后,我的朋友小文问了我一个问题:

排名通缉榜第三的陈桂林去枪杀了排名第一的“尊者”林禄和、排名第二的“香港仔”许伟强,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陈桂林杀人后主动向警察陈灰打电话,并配合警察将其抓获,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如果构成“重大立功”或者“自首”的话,为什么还会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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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立功、自首、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台湾地区目前执行的《中华民国刑法》,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假设陈桂林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管辖。

1、陈桂林是否构成自首?陈桂林枪杀两名重要通缉犯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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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陈桂林原有的犯罪行为和枪杀“尊者”林禄和人、“香港仔”许伟强等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陈桂林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将凶器交给警察陈灰,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理。陈桂林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至枪毙前一直供述稳定,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本案中,陈桂林在掌握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林禄和、许伟强的抓捕线索后,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而是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枪杀了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林禄和、许伟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确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两人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但是如果将这种私自的杀戮行为认定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尊者”林禄和涉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香港仔”许伟强涉嫌贩卖毒品罪),或者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显然和“重大立功”立法本意不符。因此,陈桂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2、是否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陈桂林一共故意杀人(既遂)四十七人。

第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仇杀系列凶杀案受害人:洪爷、铁头哥等二人

第二部分:小美发廊系列凶杀案受害人:“香港仔”许伟强等四人

第三部分:澎湖灵修中心系列凶杀案受害人:“尊者”林禄和等四十一人(其中男性二十人,女性二十一人),甚至还有一名怀孕的女性受害人,至于该案中还有一些故意杀人(未遂)都暂不考虑了。

因此,陈桂林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不构成重大立功,且陈桂林“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

三、结语

陈桂林的行为构成自首,不构成重大立功,由于陈桂林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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