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喂的流浪猫致他人伤残,被判赔偿24万元,真是太冤了,跟前些年南京扶人案有的一拼。那次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次是:不是你的猫,你为什么要喂。因为那次的判决,导致之后很多摔倒的老人没人敢扶,如果这次判决得不到纠正,以后看到可怜的、受伤的小动物谁还敢救助?

投喂流浪猫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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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流浪猫有风险

此案的判决从情理上讲不合理,投喂流浪猫有错吗?违法吗?都没有。从法律层面来讲,肖某投喂流浪猫也构不成侵权。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肖某的投喂行为是否能够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我认为肖某的投喂行为并不能成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条中“饲养的动物”,我们通常的理解一般是对该动物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比如自家饲养的鸡鸭,养殖场饲养牛羊。如果鸡鸭啄伤了人,牛羊顶伤了人,鸡鸭牛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然应当赔偿。但本案中,肖某既不是流浪猫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流浪猫的管理人,偶尔的投喂行为并不能管控流浪猫的活动自由,即便肖某带流浪猫看病、洗澡,流浪猫也还是完全自由的,除非肖某收养了流浪猫,肖某才能成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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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

本案的判决结果影响会很大,因为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太普遍了,附近的公园,小区垃圾桶旁边,公司旁边的绿化带经常有人投喂流浪猫,还有人给流浪猫喂打虫药。如果哪一天这些投喂的流浪猫伤到了他人,这些投喂流浪猫的好心人岂不都要遭受无妄之灾?

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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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情合理

本案中肖某应当无责,羽毛球馆如果是收费球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羽毛球馆是免费的,吴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