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受伤者去医院救治,有时伤者的医疗费部分由医保统筹支付。那么,该部分费用是否也应由交通事故侵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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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2021年,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宋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0余万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0余万元。2022年,宋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起诉至法院,但对其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医疗费未予主张。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请。

2023年,社保机构就上述医疗费中统筹支付部分向宋某追缴,宋某将相关款项退还至社保机构账户,之后宋某就该部分款项再次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对其中70%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应根据医疗费、住院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等证据认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者承担,如伤者的医疗费中含有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应当由社保机构予以追偿,侵权人不能因为伤者获得了医疗保险的报销而免除其赔偿责任,该笔费用最终仍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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