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杨晨 每当看到校园霸凌引发重案的新闻,我们的心情都相当沉重。一方面是对施霸者的愤怒,对受害者深深的同情;另一方面全社会也必须深入思考如何对小孩进行相关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与霸凌做坚决斗争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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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残杀同学案”留下的深刻教训之一:长期的绵软文化、绵羊式教育、片面的温良恭俭认知让众多学生丧失敢于同坏人坏事做坚决斗争的精神。长期忽视弱化血性培养、斗争精神的建立,不能把坏人变成绵羊,却只能错过培养孩子们的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精神的学习时机,特别是扼杀了孩子们集体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精神,以至于酿成这么多的校园霸凌血案。学校有责任开发培养学生的勇武和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精神,而现在,这方面的培养明显不足。要知道,仅仅靠学校里几个老师和学校外的警力,不足以全天候守着学生不被欺侮,面对那些校园恶势力和地痞流氓,唯一的最有效的战无不胜的方法其实还是源自人民战争方法论,应用在校园里,就是把学生们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斗争的精神全面培养调动起来。

试想,当同学们单兵作战和随时面对霸凌集体反击的势头起来了,谁还会受欺负呢?另外,法律上不能偏向未成年人罪犯从轻发落而是要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者做主,在校园、地方相关政府部门、派出所,都要形成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空气,这样治安才能好、校园霸凌才会绝迹。

邯郸的这次杀人事件发生后,不妨以此事件为契机坏事转好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巩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特别是青少年的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法治基础。学校、社区和公安机关鼓励加强青少年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精神的培养,树立与流氓恶势力作斗争的标兵和集体并定期颁奖、宣传和做报告经验推广,反思改革绵软文化、绵羊式教育充斥校园的状态,规范建制形成树立团结起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维权精神要从娃娃抓起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犯罪手段之恶劣,引发了公众愤怒,也再次让“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有法律专家分析,该案有望成为年龄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此案件中,行凶者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处理施害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曾指出,针对近年来杀害、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

虽然我国有法律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死刑,但是,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是应当重判的,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判例。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果陪审员当中大多数或一致认为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罪犯法律责任应当等同于成年人,那么法庭也应当本着尊重的态度参考采纳人民陪审员意见。

将“未成年”当做犯下成年死刑犯所犯罪行的未成年人的“保命符”,这根本不是我国法律的题中之意。我们的文章中也要澄清这一点——如果有的人专门利用未成年者从事死刑犯所犯罪行,或未成年人专门利用未成年身份主观故意从事成年死刑犯所犯罪行,却又不能判处其死刑,那么将对法治社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威胁挑战,这无疑也是一种社会的法制倒退,我们不能允许这样倒退的发生。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治层面亟待补齐相关的短板。我们认为,类似上述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等同于成年人。理由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之所以能从轻,是本着未成年人缺乏行为能力,或说不具备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也就不能按照有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人犯罪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来规制处罚。如果是心智不如成年人成熟的孩子们从事“小打小闹”如出手不知轻重,的确具有未成年人不具备成年人行为能力特征,当然这种违法犯罪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性相比成年人犯罪也往往要轻微有限。但如果未成年人从事成年人从事的严重的残忍或反人类的谋杀、能够导致女性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强奸轮奸,抑或从事非常复杂的经济、网络犯罪且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等的犯罪,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根本不比18岁以上成年人差,其生理心理成熟度也不弱于18岁以上成年人,甚至有些犯罪天才或有严重犯罪体质心质特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与同年的未成年人相比严重超常,甚至超过普通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这样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而是具有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当然要按照有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犯罪来法办。

此次“邯郸杀害少年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具备成年人谋杀残害他人的几乎一切行为特征,也是有成年人犯罪行为能力才能达到的严重犯罪,当然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也存在成年人从事同类犯罪时的主观故意,而绝非“年龄小不懂事、无意的或明显不具备成年人行为能力特征”,相反,这三名未成年人杀人犯从事此次谋杀,杀人行为和犯罪图谋的缜密性与同类型的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此案应当比照同类型成年人犯罪来依法惩处。也就是说,此案案犯或者主犯杀人偿命一旦形成判例,可以达到推动法治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震慑犯罪的效果,这当然符合法治精神内涵,同时,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