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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与郭某于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3日3日陈某、张某、王某向计某借款200万元。之后由于陈某,张某,王某未依约向计某偿还借款,计某向法院起诉,之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偿还30万元本金利息。

调解协议达成后,陈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郭某名下的一套房屋。郭

某与陈某于2019年6月7日协议离婚,郭某以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对郭某的异议不予支持。

之后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的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及计某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均于民法典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故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的分割约定。

笔者寄语:

离婚协议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内容,应区分不同权利的性质。

其中,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属于人身关系。而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债权人撤销权是为规制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以保护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

司法实务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若因夫妻一方放弃个人份额,使得债务人缺乏债务履行能力,降低债务清偿可能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可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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