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未缴社保、个人困难等为由

拒绝调岗后

用人单位单方解约

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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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刘某入职久某公司工作,岗位是操作工。2021年8月4日至10月12日期间,在久某公司通知刘某需变更工作地点后,刘某以“岗位性质无需长时间在不同城市工作,严重影响生活”“久某公司未予补缴社保”为由拒绝调岗。

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调岗事宜,久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起多次通知刘某须在同月13日到岗肇庆市(久某公司的子公司所在地),且已告知其不到岗作旷工处理和连续旷工三天相应的法律风险。

同月15日,刘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久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月19日,因刘某未在规定期内到岗,久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广州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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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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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前期社保,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劳动者可向社会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但应当注意,此举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不具有必然关联,不应成为劳动者配合调岗的前提条件。

刘某入职久某公司处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及双方陈述的事实可知,刘某、久某公司在2012年2月2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久某公司是否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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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涉《劳动合同》中明确久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刘某到广州市或肇庆市工作,即刘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其工作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情况,故久某公司在用工自主权范围内调整刘某的岗位合法合理。其次,久某公司通过短信多次告知刘某调岗并不会降低其的福利待遇、其可选择去肇庆市或留在广州市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等,故久某公司有就调岗事宜与刘某进行充分协商,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存在违法调岗的情形。最后,刘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并在久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久某公司以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虽然刘某提及需久某公司补缴前期社保才配合调岗,但该理由不能作为拒绝到岗的合理依据。综上,久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如劳动者拒不配合,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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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用工地点的相关约定,如已作出不同用工地点承诺的,也应当予以遵守。如确因用人单位发展产生岗位调整时,要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图片:网络

供稿:太和法庭 欧阳莉 黄一非

编辑:冯珉珊

总第<1748>期,2024第<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