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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退亲,彩礼怎么办?

彩礼新规告诉你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习俗,彩礼本是小家庭的启动资金,而彩礼引发的纠纷不仅使感情变了味,也让双方彻底放下了“体面”。那么男方给付彩礼后,因故未能成婚,彩礼是否要返还呢?

【案件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经亲戚介绍相识,为表示尊重和诚意,双方第一次见面,小张就准备了见面礼金2000元。2022年2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张按习俗给付小刘金戒指一枚,订婚“自愿”现金20000元,给小刘买衣服钱2000元,给小刘父亲买衣服钱1000元,敬酒钱1200元,端午节礼钱500元。后又送了“干礼”现金86000元以及金手镯、金耳坠、金项链各一件。给小刘父亲和弟弟每人1000元,给媒人微信转账700元,给小刘亲戚现金1600元。为缔结婚约,小刘父亲为小刘购买了新婚衣服、一套化妆品等。眼看好事渐入佳境,可双方因陪嫁车辆等事宜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婚礼最终未能如期举行,双方也未领取结婚证,随后小张向小刘要回上述彩礼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各类礼金117000元及“四金”均属于彩礼,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而女方主张将陪嫁衣物及化妆品用来抵顶彩礼的抗辩,因上述衣物及化妆品系女方个人使用物品,且上述陪嫁物现均在女方家中,不宜用于抵扣彩礼款。考虑到本地的婚嫁习俗和生活水平以及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女士向张先生返还彩礼现金的90%及“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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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上五庄人民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条件未成就,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给付的彩礼也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今年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闪离”等情形下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加以明确。例如,彩礼认定时,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新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外,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法官在此提醒,爱情不是买卖,婚姻不是交易,缔结婚姻需要慎重考虑,不要将彩礼变成攀比的手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构筑和谐小家。

刊登于2024年3月28日《西宁晚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