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为正厅级。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我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指导依法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拟订、协调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指导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六)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工作。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负责民间信仰的行政监管。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指导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市、县两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做好反恐怖、反邪教工作。

(十)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交流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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