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在家中设立小佛堂、功德箱等宗教设施,然后在佛前点灯,藏书,和朋友一起吃素,聊佛法。谁曾想到,民宗局的执法人员突然上门检查,并以女子“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女子不服,起诉到法院。

(来源: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刘女士是78年出生的人,住在镇上,有一栋三层的楼房。

多年之前,刘女士接触到佛教,开始信佛,家庭条件变好后,她把自家三楼改成了一个礼佛的地方。

其中不仅设有佛像、功德箱宗教设施,还设有坐禅拜垫供聚会人员使用。

接着,有很多信佛的朋友来到刘女士家中,和刘女士坐佛论道,讨论佛法,期间,刘女士会为其准备素斋,提供饮水等等。

不知道是为了扩大信仰,广布功德,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刘女士对她家三楼区域进行了开放,只要是信佛的朋友,都可以到三楼祭拜。

与此同时,刘女士又在三楼藏了很多佛经,放了可以播放梵音的音乐箱,以及“功德箱”。

事发这天中午,几个信佛的朋友来到刘女士家,对佛像进行礼拜,万万没想到,民宗局的执法人员突然上门。

执法人员看到刘女士在佛像的供台前进行准备,部分现场人员对佛像进行礼拜,现场设置的功德箱内,有款项,并进行了拍照。

不料,刘女士用推搡、拉扯等方式,不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部分现场人员看到,上前对执法人员进行围堵。

民宗局的执法人员,将此事控制下来后,将刘女士带到局里进行询问,刘女士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她设置的佛堂对外开放。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后,民宗局的执法人员以刘女士“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其作出拟罚款3万元的告知书。

刘女士不服,向民宗局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民宗局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民宗局对刘女士回避申请予以驳回。

刘女士仍旧不服,一纸诉状,将民宗局告上法庭。

刘女士意见:

1、民宗局认定现场人员起哄、推搡、拉扯是错误的,真实原因是民宗局工作人员毁坏自己家物品,激起民愤(未提供相应证据)。

2、《询问笔录》有问题,《询问笔录》是派出所民警做的,事后变成了民宗局给自己制作的《询问笔录》(未提供逼供证据)。

3、民宗局所拍摄的录像,是针对性、选择性拍摄,要把自己定性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4、民宗局所说的“功德箱”是朋友送的,该箱没有上锁,不是功德箱,里面的钱是个别家人喝了我买的水后,感到不好意思放的。

刘女士表示,我在自家设立小佛堂、在佛前点灯、家中有藏书都是合法的,民宗局把我家中书籍拍照定罪,并不妥当。

工作人员来检查时,是初一快到午饭时间,我家中有家人、朋友一共十来人,达不到聚会人数,不是聚会。

刘女士认为,民宗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行为给她造成精神困扰,相关部门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刘女士说了很多点,也对很多行为进行了解释,但我们不能听她的一面之词。关于本案,民宗局又是怎么说的呢?有证据吗?

民宗局意见:

1、执法人员在案涉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已出示行政执法证,有关调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刘女士带头以起哄、推搡、拉扯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全程保持克制,相关事实有执法录像予以证明。

2、刘女士未经批准和登记,将设有宗教造像、功德箱等宗教设施的区域进行开放,供他人在该处进行宗教活动,其行为属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3、刘女士捏造事实,称执法人员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与事实不符。

法院意见:

现场摆设的功德箱上标识了“广种福田随缘乐助”,箱内有钱款,民宗局所述,有《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超出了个人宗教信仰活动的范围,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民宗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

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刘女士败诉。

这件事告诫大家,在家中礼佛,不要设置功德箱,也不要对外开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遭到处罚。

注: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佛堂,本案系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系已发生案件,非当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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