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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邪、反邪的积极性,现将《丰镇市关于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依法防范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丰镇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丰镇市范围内发生的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市公安机关破获邪教案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任意6位数密码作为举报代码;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以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兑现奖金。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邪教组织、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代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等信息。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次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按举报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涉案主要骨干先于举报人举报主动投案自首的;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待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负责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先于举报人举报的。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

(一)提供打掉邪教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组织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资金线索;

(二)提供有效防控邪教组织规模性聚集、进京到呼滋事、恶性暴力恐怖等重大案(事)件线索;

(三)提供邪教人员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线索;

(四)提供邪教组织制作反宣品窝点,协助公安机关收缴大量制作设备、印刷品线索;

(五)提供邪教组织非法聚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六)提供邪教人员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提供邪教人员或者他人通过网络、邮寄、书写、散发、张贴、喷涂、播放、悬挂等形式,宣扬邪教教义、诋毁党和政府线索。

第九条 经对举报线索查证核实后,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经公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评定,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0元。

第十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时设置的密码;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线索受理部门、核查部门要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他人的,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信件等其它形式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镇市反邪教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丰镇市反邪 教协会

2024年3月1日

来源:丰镇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