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男子觉得自家电费高得离谱,买了1块电表安装在自家电表后面,结果发现1个月的电费竟然相差150度。男子随后找电力公司理论,后见电力公司给其更换了1块电表后,电费明显下降,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未果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年过6旬的李大爷称9年前搬进新家后,觉得自家的电费高得离谱。

起初以为是自家电表存在问题,结果先后要求电力公司更换了两块电表,电费仍高居不下,一个月,少则三、四百度,多则六、七百度。

2020年10月1日,其为了验证到底是不是电表的问题,于是便从专卖店买了一块标准计量电表安装在自家电表后面,与电力公司所安装的电表同时测量当月电量,结果到月底,电力公司的电表电量为445度,而其自买的电表显示度数只有295度。

相差几度也就算了,一个月竟然相差150度,于是便向电力公司讨说法。

电力公司随后再次为其更换一个电表后,其每月用电量明显减少。

随后他将自家多年来的用电明细拉出来,要求电力公司按照每月150度,每度电0.5元的标准返还自己6年的电费共计5400.00元。

电力公司不愿意赔偿,后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同意返还部分电费,但他不能接受,与电力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李大爷的控诉,电力公司并不承认电表存在问题,并拿出旧表在鉴定站的鉴定结论,检定结论显示为合格。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认为,李大爷诉请电力公司返还自2015年至2020年多支付的电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计量有误而多收取了电费的事实。

虽然举证证明自己购买的电表与电力公司的电表存有计量差异,但是从李大爷提供的证据来看,李大爷在2015年间至今的用电量的情况在3次更换电表中没有明显差距,基本每月电量亦没有大幅度的异常差异,且李大爷认为的存在计量问题的电表已经有关部门检定为合格产品。

综上,认为李大爷的诉请证据不充分,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了李大爷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大爷不服,认为:

第一、自己作为弱势群体的用电户,没有能力对作为具有垄断性质的电力企业,并对其进行取证。而且对于一些电力公司职工职务行为造成用电户电费计算误差,自己也无法得到最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只能通过一段时间的用电记录来取得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电费存在异常情况。

第二、在自己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供电方有多收电费的可能,那么对于用电户的异议,供电企业有义务作出解释,一审法院不应将举证义务推向弱势群体用电户,让用电户举证证明供电企业多收电费的证据不公平。

第三、自己提供的从2015年至2020年的用电明细足可以说明用电量的异常变化。

而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李大爷的诉请,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