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在以核战争相威胁的“绑架案”中,“试图发动核战争的人”就是“绑匪”,“人质”就是整个人类社会,而达成“自己的心愿”就是绑架案的“目的”。

从某种程度来说,不管“核绑架”的目的何在,只要涉及无辜者,哪怕出发点是基于正义,但也不应该被“认可”和“提倡”,而是应该被“谴责”和“阻止”。

然而,遗憾地是,却有人主张对这种“核绑架”行为“妥协”。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本为“人质”的一些人居然为此“叫好”。

仅就二战来说,美国无疑是正义的一方。但即便如此,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下的那两颗原子弹所产生的尴尬至今仍然难以释怀。比如,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可以公开搞与此有关的纪念活动,但战胜国美国却是忌讳莫深。原因就在于伤害了平民,尽管有“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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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白地说,如果哈马斯在行动中只是攻击了以色列军队,而没有袭击平民,没有绑架平民的话,那么,现在的哈以战争绝对不会是现在这种状况,说不定,哈马斯会被国际社会和舆论场视为“反以英雄”,而不是现在的只能呼吁和规劝以色列不要将冲突扩大化,不要伤及无辜,不要阻碍人道主义救援。

在哈马斯实施的“绑架案”中,有“人质”,有“绑匪”,自然也有目的。哈马斯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用以交换被以色列关押在监狱中的哈马斯成员。二是迫使以色列在报复行动时投鼠忌器。

而哈马斯之所以至今没有实现“绑架人质”的目的,则是因为遇到了“不按规矩出牌”的以色列。也就是说,以色列没有“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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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俄乌战争爆发前,俄罗斯曾向美国和北约递交过一份“不可分割的安全”方案。大意是美国和北约必须签署一份确保俄罗斯安全的条约,而这个条约的实质就是给俄罗斯留出“缓冲地带”。

显而易见,这个“缓冲地带”中必然会涉及俄罗斯周边的一些中小国家。言外之意是,不管这些中小国家愿意与否,但必须保持“中立”,因为俄罗斯是“大国”,需要“缓冲地带”。

直白地说,在实质上,俄罗斯所要的“不可分割的安全”条约,其实就是18世纪开始盛行的“大国势力范围”论中的“安全观”。然而,美国和北约却对俄罗斯的这个“诉求”置之不理。于是,不久后就爆发了俄乌战争。

显而易见,要求划分“势力范围”是俄罗斯发动这场战争的第二个“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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