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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方擅自变更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并且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

【案例】

余女士于2018年6月入职某食品公司,任职财务会计岗,月薪5000元,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0月,该公司负责仓库管理的一个员工离职,岗位空缺,经理将其安排到仓库岗位工作,并要求与余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把余女士的职务从财务会计变更为仓库管理,月薪调整为4000元。余女士不同意,公司遂解除了与余女士的劳动合同。余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仅以岗位空缺为由,就要求变更与余女士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余女士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适用法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应对】

【公司应对】

1、公司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约定,以避免因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岗位的约定,应当做出比较宽泛的约定,应当与其《岗位说明书》相对应。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就调岗的条件和情形直接做出约定,比如员工连续若干个考核期不达标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对员工在一定范围内实习轮岗等。

※ En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