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的“不当联结”原则与司法实践——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解析及律师实务为例】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协议作为连接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之间权益调整与合作互动的重要纽带,其公正公平的执行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有着深远影响。行政协议既有民法契约的特征,又包含了行政管理的要素,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寻得微妙的平衡,确保行政协议的公平性,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关键课题。其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行政协议领域的应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不当联结”原则的起源与最高院案例
“不当联结”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并在我国逐步受到重视。这一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行政目的具有实质关联,不得任意附加无关条件,或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虽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到“不当联结”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对该原则进行了阐释和适用,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实施的与行政目的无实质关联的条件设置属于违法。
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卡朱米时装公司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将企业获得全额补偿的权利与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且投资额超过补偿额的条件强行捆绑,明显构成了“不当联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院对行政协议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坚持,也为企业在面对类似不公平协议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路径。
二、楹庭律所处理“不当联结”案件的实践
楹庭律所在行政协议领域的专业实践,特别是在处理不当联结类案件中展现了非凡的实力。近期,刘云律师和张凤宾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凭借其深厚的行政诉讼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成功代理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出让、招商引资合同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他们不仅在法律层面精准把握了行政协议中“禁止不当联结”的核心原则,还在实操中帮助多家企业规避了因行政机关不当联结带来的风险,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行政协议纠纷与“不当联结”案分析
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与徐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中,遇到了因销售和税收额未达预定目标而面临招商引资协议被中止履行的问题。通过楹庭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协议中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支持了该公司的诉求,确保了行政协议的公平履行。
此案是一起关于行政协议履行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与徐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项目投资协议》纠纷。2010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了该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将某处约60亩土地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给科技公司用于建设深加工项目,科技公司则承诺在项目建成后达到一定的销售收入(4.2亿元人民币)和税收贡献(1800万元)。然而,截至2022年,科技公司的年均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
2021年12月底,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将包含涉案地块在内的大面积土地进行招拍挂,且未通知科技公司参与,最终该地块被某集团有限公司竞得。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照协议履行出让土地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协议,将涉案地块出让给科技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科技公司未达到协议规定的税收标准,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出让土地。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未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根据事实情况,科技公司只有获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正常开展建设运营活动,从而实现协议约定的效益,两者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开发区管委会无权以后义务(效益未达标)为由拒绝前义务(土地出让)的履行。
开发区管委会答辩称,协议虽对土地挂牌出让做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挂牌时间,且出让土地并非强制性义务,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实施。此外,管委会强调在土地未正式出让期间已协助科技公司进行厂房建设和各项行政审批,并指出科技公司尚未完成项目收益义务,管委会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出让土地。
2、司法对“不当联结”问题的审理纠正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科技公司在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曾通过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使用涉案土地,并为此产生了另外的民事诉讼纠纷。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抗辩权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要求科技公司在未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就完全实现协议中的经济效益确实违背诚信公平原则。据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作出了新的裁定。
行政协议中,“不当联结”是指行政机关在缔结、履行或变更行政协议过程中,将原本不应相互制约的义务进行了不当捆绑,导致协议双方在履行各自义务时产生不必要的冲突或困境。在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协议案例中,开发区管委会主张因科技公司未达到协议中约定的经营效益目标(包括销售收入和税收额度),因而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挂牌出让涉案地块的义务。
科技公司在上诉中反驳这一观点,认为其无法实现预期经营效益的关键前提条件在于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科技公司认为,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的义务与其自身实现经营效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价关系,即科技公司完成经营效益并不构成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土地出让义务的前提条件,二者之间不存在必须同时履行的合理联结。换句话说,如果开发区管委会坚持把出让土地与科技公司实现经营效益挂钩,那么这种“联结”可能构成了行政协议履行中的“不当联结”。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认为在科技公司未能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单纯以其未达到经营效益指标为由拒绝履行出让土地的义务,确实可能构成一种“不当联结”。这不仅有悖于诚信公平原则,也可能对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行政相对方基于协议产生的信赖利益。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并对行政协议中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进行了重新考量,纠正了原审法院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体现了对行政协议案件中“不当联结”问题的司法审查力度。
3、楹庭律师践行“禁止不当联结”,保护企业权益
楹庭律师在处理行政协议纠纷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深入剖析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严格遵守“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确保行政协议的平等协商与公正履行。楹庭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行政机关以投资或税收不达标为由中止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过程里,多次通过细致入微的审查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促成了法院做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公正裁决。
三、整治“不当联结” 助力营商权益保护
总的来说,行政协议中的“不当联结”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楹庭律所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丰富的案例经验和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深刻理解,成功助力众多企业在面对行政协议纠纷时找到了有力的法律依托。在深化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楹庭律所及其主办律师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积极推动了行政协议法制化的完善,为行政协议领域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未来,无论是土地出让还是招商引资,抑或是其他形式的行政协议签订与履行,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不当联结,确保行政协议的条款设计既符合公共利益,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或个人在与行政机关订立和执行行政协议时,遇到疑似不当联结的情形,应及时求助于专业的法律机构,如楹庭律所,以便在法治的框架内有效解决纠纷,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法治环境下的和谐有序发展。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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