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收到一面印有“清正廉洁秉公办案 业务精湛执法如山”的锦旗。寥寥数语,表达了对执行干警切实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挚谢意。

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告方)与文山某公司、云南某集团及黄某、陈某某等5个自然人(被告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后,经审理确定:被告方需偿还原告方借款本金193494940.14元,利息49563681.36元,加倍部分利息5926241.92元,律师费1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垫付的评估费163500元,共计249163363.42元。案件审结后,被告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文山州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山某公司所有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位于文山市某商贸城的21处房地产,并对财产评估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有51名案外人针对法院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对其中40份执行异议予以支持,驳回11份,上述财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后均流拍。

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抵押物被被执行人私自处置一部分,且出售的部分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无法区分出售的部分,如果以物抵债就会侵害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且由于上述抵押物还存在不同时间的租赁和部分出售情况,管理难度大,申请执行人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愿接受以物抵债,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一时难以推进。

针对该案实际,执行干警反复实地走访调查,多次调整执行方案,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多个抵押物虽被处置一部分,但是处置时买卖合同上写明房号、标明面积,随即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经耐心细致的沟通和现场释法明理、阐明利弊,双方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除被执行人私自出售部分的财产后,用剩余部分房产作价抵偿被执行人的借款。最终,被执行人的上述抵押物在扣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部分后作价约2.323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借款,以物抵债后还欠的本金、利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