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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联合安宁市司法局温泉司法所,到安宁市温泉街道法治宣传主题广场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案件。法庭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温泉街道社区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案情 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保健品

2022年2月初至3月26日,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宁市多个农贸市场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颈肩腰痛灵及治疗肩周炎、腰腿疼等方面药品。

经取样送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杨某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

同时,杨某在未取得相关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宁多个农贸市场售卖双效伟哥、万艾可、阿拉伯伟哥等10余种保健品

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杨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3年7月19日,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判决 数罪并罚 获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在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 添加了处方药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官庭审后向旁听群众警示,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假药是指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用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的裁判告诫了有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安宁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李阳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理性、谨慎选择保健产品。购买药品时请务必认准医院或正规药店等正规途径,购买药品时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忌病急乱投医。

在网上购买药品时,要额外关注网络店家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药品是否有药品注册证书。如果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本报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