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9日讯3月28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情况。发布会上,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彦红发布了聊城市检察机关第一批“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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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等57人与郝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2015年前后,郝某雇用张某等人在其承包的位于阳谷县张秋镇的果园内干农活。完工后,因经营效益不佳,郝某未能及时结清工资,张某等人多次追索劳动报酬未果。截至2022年3月21日,郝某尚拖欠张某等57人工资共计20余万元,张某等人向阳谷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阳谷县检察院审查核实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邀请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在案发村庄举行公开听证会,通报案件情况;在法院依法立案后,检察机关联合阳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会同法院开展庭前调解,共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张某等人工资已按调解书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民生检察”理念,依法支持讨薪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案释法,引领形成“尊重农民工、捍卫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同时把矛盾化解贯穿全程,密切与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引入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参与矛盾化解,最大程度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合力推动欠薪问题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山东某有限公司与岳某经济补偿金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岳某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伤,被认定为工伤,岳某与公司就其工伤赔偿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岳某年龄距离该年龄不足1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10%支付。岳某认为当地退休审批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应全额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该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当地退休审批政策已经调整,女职工不再区分企业性质,正常退休年龄均为年满50周岁。岳某已缴满15年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也符合政策要求,双方存在和解基础。检察机关结合争议双方协商和解的主观意愿,让当事人面对面真诚对话,深入沟通,邀请人民监督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寻求办案最优解。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能动履职,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主自愿在法律框架内正确、理性解决纠纷,既为岳某解决了“办理退休”这一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又帮助公司摆脱了诉讼困境,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促进民事检察和解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周某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独自抚养4岁女儿,靠打零工维持生活。2022年1月,王某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经查询得知自己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的前夫周某在离婚期间为他人担保一笔10万元的借款,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代替王某签订了担保协议。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王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因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后查明,涉案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写,周某在分居期间未经王某同意代替其签订了担保协议。有新的证据证实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1月,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判决并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存在冒名担保情形,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维权困难。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监督案件时借助检察技术协作,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依据。本案在监督纠正实体结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程序公正,以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助力弱势群体私权救济,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四:李某婚姻登记纠纷行政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李某和谭某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李某发现其妻子的身份信息与结婚登记时的不一致。李某向法院起诉撤销结婚登记后,李某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仍显示已婚状态。经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婚姻登记部门未上传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也未备注已撤销婚姻的事实。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类似问题,依法向民政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及时进行了整改,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将行政判决文书收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并向上级部门申请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备注说明,保证了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性。

典型意义:实践中,因对判决内容的执行方式、执行时限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已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行为,不仅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权,更破坏了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克服就案办案的思维,注重从个案向类案拓展,分析纠纷成因,督促民政部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甄别、事后执行等工作流程,达到了消除“存量”严防“增量”的效果。

闪电新闻记者 王慧 聊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