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合谋,通过交友软件以网络招嫖的名义寻找作案对象,将被害人骗至酒店后,宋某假扮卖淫女与被害人商谈价格,后趁机将房门打开让同伙进入房间,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并以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诉讼过程及辩护亮点
煦滨刑辩团队介入案件时,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件已经移交法院。为防止案件因认罪认罚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煦滨刑辩团队当天联系法院阅卷,对案件证据梳理后,辩护团队发现本案认定抢劫罪的事实并不清晰,于是辩护人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尤其是对于实施暴力行为与财产获得的时间及关联性等细节上。
经调查,律师发现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自被害人处取得财产,且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要求抢到钱或构成轻微伤,在几起犯罪事实中,均无伤情鉴定证明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并且,财产的交付也均发生在殴打乃至威胁之前,被害人对于财产的处置并非基于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暴力、胁迫行为,敲诈勒索罪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可转化抢劫罪的罪名,因此若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也应当基于暴力、胁迫方式未获取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的情节,认定其属于未遂。
基于上述情况,煦滨刑辩团队联系公诉机关要求针对新的从轻、减轻情节调整量刑意见,但是公诉机关坚持认定本案抢劫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交付财产也是受到恐吓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煦滨刑辩团队只好再次调整辩护策略,当事人仍然对事实方面认罪认罚,由律师对于法律适用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经过庭审的深度辩护以及庭后的积极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现有的刑期,增加计算案件未遂的从轻减轻情节,降低了抢劫罪的刑期,数罪并罚后将刑期自五年调整为三年,至此辩护思路成立,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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