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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

环境要素中的人文遗迹

其在科学、文化、历史、美学、教育等方面

具有极高的价值

一经破坏难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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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祝某、陈某、俞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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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被告人祝某告诉陈某、俞某浦城县某地隐藏一座古墓,墓穴内很可能有“宝贝”。于是3人分别于2023年3月24日、5月4日、5月29日携带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轮流对古墓进行撬挖。发现并无随葬品后只好作罢,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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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8日被告人祝某主动投案,归案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掘处为一座古代砖室墓,年代在宋至清代之间,对研究该地区历史时期的丧葬礼俗、文化传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以及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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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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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祝某、陈某、俞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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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文物法不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应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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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