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发出一张《司法处罚决定书》,对向法庭提交伪造证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作出各处罚5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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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杨某乙以赠予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其父杨某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杨某支付因离婚赠予给自己的财产。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与前妻离婚过程中,两人协议将一套房屋及30万元钱款赠予给儿子杨某乙,并将该条款载明在两人的离婚协议当中。然而,杨某和前妻离婚后,却拒绝将房屋和30万元交付杨某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杨某的言行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给案件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同时,李某作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亦是杨某的现任妻子),无视法律法规,伪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陵区人民法院向杨某、李某发出《司法处罚决定书》,对杨某、李某作出各处罚5000元的决定。

事后,法官向杨某、李某再次说明伪造证据的利害关系,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表示将积极交纳《司法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款项。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守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我们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实施妨碍司法审判的行为。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不仅难以“胜诉”,更会收到来自法院的“罚单”。

来自: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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