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华等3名被告人犯“帮信罪”一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四至五个月不等拘役,并各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华、冶某福、单某斌等三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于2023年11月25日至30日期间,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共计转账1760843.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华、冶某福、单某斌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斌、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冶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对报案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七星关区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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