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对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集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深建罚〔2024〕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融兴集团因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的罚款。

据了解,融兴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设企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0547874942,法人代表为施忠校。在此次事件中,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忽视了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潜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得到及时处理。
处罚的具体事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融兴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调查确认融兴集团的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此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整,旨在促使融兴集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所有工程项目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此外,根据公示期限为36个月的规定,该处罚信息将被公开,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提醒其他建筑行业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融兴集团作为行政相对人,需接受此次处罚,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还需对照此次事件进行深刻反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今后的项目能够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