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对外交往中违规收受礼物不交公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对外交往中违规收受礼物不交公的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国内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在国内参加的各种与本人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礼物”,包括各种作为赠礼的物品、礼金、礼券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的规定。例如,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1980年发布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数额不大的,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