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

尤其是银行卡

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

转移支付、套现、取现

的工具

已成为

“帮信”

违法犯罪最常见的形式

目前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多以

兼职、收购

等名义作掩护

引诱贪图小利者

出租、出借、出售

银行卡、手机卡

一步步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递刀人”

3月12日,郯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浏览黄色网站时被骗21万余元。

接警后,红花派出所高度重视,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同步上案,经深入细致分析,民警很快锁定涉嫌帮信犯罪嫌疑人阳某,民警遂与其电话联系进行耐心劝导,阳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听从民警建议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审讯,今年3月以来,阳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有人发布广告,大致内容为用银行卡帮助走流水,一次即可获得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报酬。

听到这么可观的报酬,阳某心动不已。与对方沟通后阳某在对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见面。明知此次行为很有可能涉嫌帮信犯罪,但阳某仍然心存侥幸,将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接受、转移违法资金,涉嫌诈骗款项达6.9万余元。阳某从中获利8500元。

在明知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阳某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诈骗团伙,用于跑分洗钱,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郯城公安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两卡”类

是指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跑分”类

是指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洗白”赃款的行为。

? 3

“吸粉”类

是指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推广引流的行为。

例如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 4

“技术”类

是指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等行为。

例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郯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