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上班时,用指纹膜代为同事打卡2次,岂料公司发现后,竟以虚假考勤为由将其辞退,男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案件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喻先生是长沙某公司的销售主管,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之久,带领团队售卖出无数房产,为公司做过或大或小的贡献。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工作优秀,喻先生深受领导器重,在营销部有了不小权力,一般职工也不敢得罪他。

随着近些年楼市的萎靡,营销的工作变得艰难起来,不少团队成员变得无所事事,每天上班下班打卡也就松懒了许多。

一直到2020年,公司查岗的时候,意外发现在打卡系统人到齐了,可实际上却不见员工到场的事,便开始严查公司考勤,竟发现营销部喻主管用指膜代人打卡!

知道公司查到了自己的违规行为,喻先生心中一阵慌乱,不过他自认自己是公司的老员工,为公司当牛做马多年,于是便主动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

材料中,喻先生坦白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共在2020年3月和4月分别给同事向某代打卡2次,愿意接受公司处罚和通报批评,希望公司宽大处理,以后不会再犯。

然而令喻先生没想到的是,两天以后,公司竟然以其“多次托人或代人打卡、虚假考勤”为由,认定喻先生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给予负激励2000元。

随后,公司从喻先生的工资中扣发了2000元,这令喻先生十分震惊,当即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预留的提成、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等。

然而经过仲裁裁决,公司仅向他支付了拖欠工资2000元,其余仲裁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这样的结果,喻先生自然是不服的,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980元(23598*5年*2倍)。

喻先生表示,他的确存在违反公司纪律的事情,但他只实施了两次代打卡行为,应当属于一般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公司所言的“严重违纪”,且还主动向公司写过保证书检讨,并未给公司损失。

同时他还表示,自己是公司的老员工,曾经为公司立下汗马功劳,公司应当进行人性化管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直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更何况在他看来,公司已经对他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罚款等处罚,为什么又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呢?

而且公司所谓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看起来就像是个霸王条款,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所应对的不良行为竟高达39项,甚至连吸烟睡觉也被算在其中,实在太过严苛。

对于喻先生的控诉,公司表示,通过调取3月1日至4月1日的监控视频,公司发现喻先生不止实施了两次代打卡行为,仅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喻先生就托人打卡5次,代人打卡8次,助长了销售部的不正之风,其中多位员工互相代打卡骗取公司劳动报酬,情况极其恶劣。

而公司早在相关管理文件中表明,“托人、带人打卡,虚假考勤的,可解除劳动关系”,喻先生也有签署相关承诺书。

那么法院如何审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管是法律还是公司制度,公司都可以根据喻先生的不良行为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的行为合情合理,法院对喻先生要求的高额赔偿金不予支持。

其次,因该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没有提起诉讼,可视作认可仲裁裁决,因此法院支持喻先生其中关于支付工资2000元的诉请。

喻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因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驳回其诉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