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发薪日这天,不仅没收到钱,反而还倒欠公司2万多元……近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徐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2022年11月,他给一名客户介绍错产品,被客户录音投诉到监管部门。事后,公司给客户做了通融退保,要他承担21454.97元,2023年4月,他在公司内部app的收入显示为-21454.97元。

他表示,自己在发薪日之前,并没收到任何要扣罚的书面或面谈通知,也并不知道监管部门具体是怎么对他处罚的,对公司的处置流程表示质疑。

3月25日,太平洋保险东莞方面回应称,2023 年 3 月 23 日,原东莞银保监分局经举报调查发现,徐先生存在欺骗投保人、回复售后咨询时不当表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向太平洋保险东莞下发了《监管意见书》。太平洋保险东莞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罚。

此外,公司于 2023年4月24日当面口头告知徐先生扣罚内容,他表示已知晓。公司有权根据《个人代理合同》及各项管理制度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扣罚,并要求业务人员退回违规问题保单相应的佣金等既得利益。

代理人投诉

发薪日发现欠公司2万多元

公司处罚决定并未告知本人

2016年,徐先生加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支长安营业部,成为保险代理人。

徐先生介绍,他的一名客户在2018年通过他购买了两款保险产品,2021年因为资金压力想要缓缴保费。2022年11月份,该名客户通过电话咨询徐先生产品功能。徐先生在介绍产品时,给客户介绍错了产品性能,被客户录音并投诉到了金融监管部门。“因为我们是亲戚,没想到客户会录音并且作为投诉的证据。”他表示。

“(去年)3月,长安这边的行政总和内勤(工作人员)告诉我,客户投诉到了监管部门,要给客户做通融退保。”徐先生说。

据徐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4月26日,有同事告诉他,该名客户明天上午来退保,且公司退全额。徐先生问:“扣我多少。”对方则表示,扣他的部分要等分公司下发扣罚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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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与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

“要扣我的钱,公司没有任何电话、书面或者面谈的形式通知我本人。”徐先生表示,直到2023年5月,其他同事都发了上月收入,他没有收到,才得知自己被扣钱了。

2023年5月25日,徐发现自己不但没有收入,还倒欠公司2万多元。徐先生提供的信息显示,在2023年4月的收入当中,他的个人税前收入为-17654.96元,实发金额为0元,其他收入为-2145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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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4月收入时,徐先生发现欠公司2万多元。

徐先生介绍,客户缴了4万元的保费,其中现金价值约1.5万元,剩下的2万多元差价,公司决定由他本人承担。

在这之前,徐先生称,他反复问公司,对他怎么处理,一直未收到明确的答复,也没收到处罚通知书。

2023年11月,徐先生还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东莞监管分局投诉过此事。11月21日,东莞监管分局表示,其反映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对其工资进行扣罚,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扣罚的工资等事项,分局已按相关规定转送太平洋人寿东莞公司办理。

“2024年1月,我的工号被清掉了。”徐先生说,他目前已经无法登录办公app,原本与公司签订的线上代理合同也看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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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回应

销售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已告知扣罚内容并按规定处罚

3月25日,太平洋保险东莞方面回应称,2023 年 3 月 23 日,原东莞银保监分局向徐先生的客户发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经举报调查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徐先生存在欺骗投保人、回复售后咨询时不当表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原东莞银保监分局也向太平洋保险东莞下发了《监管意见书》,其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罚。

根据原东莞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 结合《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星级评定办法》及公司《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公司对徐先生进行了问责处罚,并于 2023年4月24日当面口头告知徐先生扣罚内容,他表示已知晓。

2023年5月22 日,公司下发《关于对 2023年4-5月违反<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的情况通报》,对徐先生违规处罚情况进行全司通报。

太平洋保险东莞方面表示,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有严格的制度管理,符合保险法律规定。

太平洋保险东莞还称,根据公司《业务人员品质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业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保单通融退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应追回保单已得利益,包括直接佣金、间接佣金、竞赛奖励等,如保单已得利益不足以抵偿公司损失,公司有权继续追偿不足部分。

同时,公司有权根据《个人代理合同》及各项管理制度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扣罚,并要求业务人员退回违规问题保单相应的佣金等既得利益;如公司因业务人员违规行为产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化解投诉及案件风险产生损失的通融退保给付差额、因业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而赔付的保险理赔金、商誉损失等)均由业务人员自行承担,公司有权垫付后向业务人员进行追偿。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唐国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