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代理办案都亲力亲为?帮你一眼看穿

当事人好不容易找了律师委托之后,心想律师一定尽心尽力、亲力亲为把案件办好,但是现实情况很多样,律师并非所有案件都是亲力亲为,具体办理形式五花八门。

1、亲力亲为型

小到整理材料、大到出庭应诉,对外从接触客户谈下案件,对内到具体诉讼经办,都是自己来。这种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案件,理论上应该是最清楚,也是最尽心的。大多数律师办案都属于这种,这种形式办案的律师就像一个“司法个体户”,律师费收益几乎都是自己的,与此相对,办案压力也只能自己承受。

2、督导办案型

律师分主办和经办,主办律师通常是客户找到的那个律师,负责和客户沟通、分析案情,谈下案件。经办律师则负责之后诉讼事务的具体办理,主办律师对经办律师的办案起一个监督、指导的作用。

经办律师可以是所里的某个固定经办团队,也可以是主办律师请的授薪律师,或没有证的律师助理。这种形式办理的案件,主办律师通常也会出庭,但有时不那么重要的案件,也会让经办的律师自己去开庭。但是,无论谁去,就案件的细节和熟悉程度而言,主办律师通常都不如经办律师。

这里的问题在于,经办律师是拿工资或提成的,“打工的未必尽全力”,而律师费的大头在主办律师,拿工资的经办律师就是主办律师的成本,成本就有压低的趋势,请一些资历有限的人具体经办以控制成本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换句话说,业务输出和费用不匹配,有时会导致当事人花了钱,但实际办案质量未必如所想。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

3、包工头型

可以说是“督导办案型”的变体,如果没有持续全身心投入办案和业务学习,久而久之律师执业技能就会退化,有的是年纪大了难以应付。于是,当年龄或业务量大到一定程度时,“督导”变成了单纯的“督促”,律师收了案件之后,虽然可能和经办律师一起列为诉讼代理人,但实际上已经几乎不参与案件的办理,之所以列为代理人,满足的是客户的名义需要。

在律所中的这类律师更像一个包工头,如果自己的案源丰富,办不过来,从效益最大化角度,自己专门去拓展案件也无可厚非,问题是不应该让当事人产生误解,误以为自己花了大钱请了资深律师亲自去办理。

有的律师为了避免客户误解,或者一开始就定位清晰,也会坦诚自己不具体办案,对外有一个好听的名字“管理合伙人”,大概就是一个负责收案、分案,设置分红制度,激励办案律师的角色。

4、合伙办案型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不熟悉的案件领域,有的律师会选择和其他律师一起合作办案。通常被找到一起办案的律师,是对该法律领域或某个行业更熟悉,或者对于案件办理有辅助资源或渠道的律师。合伙办案的律师不一定是一个律所的,这种形式和其他单一律师办案形式相比,很难说是否更好。

另外一种合伙办案,则纯粹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请了某个律所的律师,为了避免同一个律所的两个律师,一个代理原告另一个代理被告,后收案的律师就有得转找其他所的律师,以其一个人的名义去代理(但实际上仍是两个律师一起办理)。很显然,这种情况有规避“利益冲突回避”之嫌。

5、纸面办案型

只是纸面名义上的共同代理人,这个代理人既不实际具体办案,也不是收下案件和客户沟通解释的律师。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壮大“纸面”实力,多出现在讲究团队宣传的律师事务所

首先,多一个名义上的代理律师给客户感觉请了一个“律师团”,“物超所值”。另外,只要律师代理了,就会被记载在案件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中,那么纸面上就多了一个办案记录,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等外宣资料中搜索到,就像大学导师不动笔写论文,署个名倒是可以一样。这样一来,团队化宣传的律师,彼此挂名之后,办理量“成倍”增长。最后,纸面代理的律师还可以临时应急,帮实际办理的律师提交个材料什么的。

最后,不同的办案形式“存在即合理”,其背后原因与律师个人、整个行业和市场都有关,很难说哪种肯定不对或不好。当事人多一份认识才能多一份清醒,不至于在请律师时,产生错误认识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