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对一起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而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在2024年3月27日发布了处罚决定文书号石自然资规案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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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涉事单位在未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石棉县安顺场镇龙头石村擅自占用了1560.03平方米的非耕地农用地,用于建设临时拌合站。此行为构成了非法占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涉事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责令该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60.03平方米土地至安顺场镇龙头石村;
2. 要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
3.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罚款,总计936018元(大写:玖拾叁万陆仟零壹拾捌元整)人民币。
此次处罚金额达到93.601800万元,体现了法律对于非法占地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这一事件,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旨在强化土地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警示所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使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此次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暂扣或吊销证照等措施。通过此次事件,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加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事,避免因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