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女商人林惠荣案”。林惠荣系漳州一名女企业主,2016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漳州中院再审此案。

“希望法院能依法宣判我无罪,还我一个清白”。3月19日,庭审结束后,林惠荣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她已申诉多年,公司也因此停止经营。

林惠荣案事发于十多年前。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她与丈夫林明武出资40万元成立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后因资金紧张,与池某等四人达成合股经营协议,将60%的股权转让给池某等四人。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惠荣。经营范围包括新鲜食用农产品购销和中药材种植。

判决书显示,达成合股经营协议后,池某等人未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付给林惠荣夫妇,而是与后者约定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出资。即林惠荣持续出资至400万元,池某等人持续出资至6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林惠荣与池某在经营中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林惠荣未经池某等人同意,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池某等四人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2013年5月20日,林惠荣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争议:

池某等人是否享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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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池某等人是否享有该公司股权。一审中,林惠荣及辩护人申请对涉案会计凭证重新鉴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等股东未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和金额,足额支付给转让人,不享有该公司股权。

但公诉机关认为,池某等人经与林惠荣协商,采用向公司注资形式参股,享有60%的股权,因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林惠荣的再审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黎智鹏表示,原审裁判认定池某等人不用向林惠荣、林明武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直接向公司出资,存在错误。池某等人本应按股权转让协议向林惠荣、林明武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则不能合法、正当享有公司股权。

法学专家:

转移股权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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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周光权发表在《法治日报》的文章曾提及林惠荣案。图片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注意到,该案曾引发法学界关注。2021年7月21日,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曾在《法治日报》发表《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其中专门提到林惠荣案。文中表示,不宜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周光权在文中指出,非法转移他人股权可能给公司管理活动带来困扰,但其和公司财产权受损是两个概念。如果行为人仅擅自变更股权,后续并未再进一步侵吞公司财产,难以认为侵占股东的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物。

周光权认为,必须重视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职务侵占罪属侵犯财产罪,能成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财物”。按照公司法基本原理,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对公司拥有多少股权就意味着股东在公司享有多少财产权;股权转让收益也归属于持股股东。

文中表示,股权说到底还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益的体现,即股东股权利益的价值,其本质上不是公司财物。无论股东之间的股权如何进行转移,公司的出资总额、财产总量等“本单位财物”都不会减少,受损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个人权益。

当事人:

原审法院曾倾向认定无罪

据林惠荣介绍,该案在原审一审阶段,合议庭与漳浦县法院审委会曾一度认为应判其无罪。她出示的一份加盖漳浦县法院公章的请示文件显示,漳浦县法院曾向上级法院漳州中院请示该案法律适用有关问题。

文件记载,合议庭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林惠荣职务侵占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无罪。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将案提交漳浦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后形成倾向性意见,同意合议庭意见,即宣告被告人无罪。

文件提到,由于与公诉机关意见分歧,漳浦县法院向漳州中院提交请示。该文件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6日。10个多月后,漳浦县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林惠荣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惠荣表示,判决生效后,她始终没有认罪,所以未获减刑,2020年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律师:

再审检察官建议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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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荣案再审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2023年5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漳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审开庭。黎智鹏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进行半天审理后宣布休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建议撤销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记者多次致电漳州中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希望了解有关情况,但电话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