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3月份德州公安交警依法办理行政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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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其中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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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拘留的

35

起。

一、无证驾驶被拘留

“持证”才能上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1

2024年3月7日10时59分,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辅警在天衢新区东风路与广川大道交叉口进行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N2***D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管某

,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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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4年2月20日17时28分左右,交警直属四大队民警在崇德五大道与南外环执行例行查控勤务时,接到高清电子抓拍设备车辆及驾驶人识别预警提示:段某

涉嫌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民警当场将其查获。

根据法律规定对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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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4年3月13日18时11分许,刘某驾驶鲁N635**号小型轿车沿省道516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薛庄村交叉口时,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被高清摄像头抓拍,后被传唤至交警直属五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刘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刘某于2023年5月29日因驾驶证吊销期间被平原交警处罚过一次,此次是第二次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4年3月19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对刘某采取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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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24年3月4日10时许,平原交警大队民警将2024年3月3日21时21分交警防控系统在平原县国道105线查获的无证驾驶嫌疑人潘某传唤到案。

潘某因无证驾驶,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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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24年2月18日9时8分许,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推送:巡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1月30日12时48分一辆车牌号为鲁NN4***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解放路与宣蕙路交叉口时驾驶员驾驶证状态异常,民警于10时50分许核查到该车辆停放地点并联系该车驾驶员,确认该车驾驶员为李

经查,该车驾驶员李

驾驶证状态为吊销,此次李

的违法行为系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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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人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驾驶技能,加之日常驾驶时因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影响到了其他道路参与者的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再次酒后驾车被拘留

第一次酒驾“罚”!第二次酒驾“拘”!有的人明明已经买过酒驾的“单”却不吸取教训,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

案例1

2024年3月3日17时10分,安

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张辛卫生室门前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74mg/100ml。

经查,安某某系再次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安某某因再次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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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4年3月7日15时7分,邱

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至仁里集镇新西一路牛集村村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29mg/100ml。

经查,邱某某系再次酒后驾车。

邱某某因再次酒后驾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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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4年2月12日23时00分许,赵某某再次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N71***号小型轿车,沿夏津县承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都花城小区南门东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洋身体中酒精含为32mg/100ml。

经查,赵某某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赵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拘留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8日,两项行为合并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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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24年3月6日22时59分许,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内燃观光车沿夏津县顺河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陶某某身体中酒精含量为70mg/100ml。

经查,2017年8月22日,陶某某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夏津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17年9月19日,陶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清交警查获并处罚;2019年6月4日,陶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夏津交警查获并处罚;2020年9月21日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夏津交警查获并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23年11月2日,陶某某因无证、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夏津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此次陶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拘留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8日,两项行为合并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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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驾驶人朋友认为只要不是在一年内“二次酒驾”就不算“二次酒驾”,其实不然,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2011年5月1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第二次饮酒后驾驶被查获的,均属于“二次酒驾”。“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比你想象的更严重!

安全与守法同行

事故与违法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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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