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团结街道石坝沟村联合组村民吴浪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审理,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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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吴浪饮酒后驾驶贵DXY466两轮摩托车从团结街道三桥方向往团结街道石坝沟村方向行驶,途径团结街道滨江大道四中路段时摔倒受伤。后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民警赶赴现场协助医生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对其抽血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为,含量为166mg/100mL。

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沿河法院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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