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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满足处罚工作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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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门口。(图片由CNSPHOTO提供)

明确定义区分责任

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办法严格规范了执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提高执法公正性和效率。

“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使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有了明确统一的规范。”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只有使公权力的合法规范落地,才能尽可能减少执法乱象。

除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之外,办法的主要内容还包括: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在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办法明确:“同一事项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对直接负责或者对违法行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比普通工作人员等其他责任人员更重的处罚。”

办法规范了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其中,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此外,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地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延长处罚追诉时效

在处罚追诉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办法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柏文喜表示,对于处罚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这是一个合理的措施,有助于保护金融安全和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于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和纠正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和危害后果的加重。

在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办法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柏文喜表示,这有助于提高罚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能够避免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办法规定,对于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付建认为,办法有助于在实际执法中避免主观任意性,增强执法的公正性,提高信服力,同时也有助于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据悉,办法不仅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也适用该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加强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在处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裁量经验,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办法在总结固化处罚裁量实践成果基础上,对处罚裁量涉及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通过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升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监管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来源 | 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 |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