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相当严重,甚至有人将其比喻为“连坐”,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大。限制犯罪的附随后果、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许多人已经进行了多年呼吁。现在,这个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这是非常积极的信号!

报告中的案例指出,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表《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一文,又引起热议。该文提出,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考量,在确保实现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前提下,把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相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限度内,而且要努力实现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限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同时,要观察罪责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原则。区分轻罪与重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设定轻重不同的附随后果,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适应。区分犯罪人本人与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以对犯罪人本人设定附随后果为原则,以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附随后果为例外,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自负。

据此,该文提出了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的建议,要求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有律师提出,对犯罪人员子女上学一律不得限制,在考公、就业、入伍方面原则上也不能限制,对报考诸如国家核心机密部门,参军入伍致中央警卫局、国旗护卫队等政审条件绝对严格的部队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基本能消除因犯罪附随后果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对于限制犯罪附随后果的问题,我也感触颇深,希望尽快解决,现在终于露出曙光,非常高兴。因此,节选《犯罪附随后果》《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拆除犯罪人亲属连坐“隐墙”,需完善制度保障》三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作为附录,一并分享给朋友们。

【附录一】

犯罪附随后果研究(节选)

一、完善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把握的原则

1.服务社会治理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与实施,应当以服务社会治理、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为价值目标。据统计,2016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罪犯729.1万人,涉及约2000万人。因此,设立和实施犯罪附随后果,应当在满足社会防卫要求的前提下,以获得人民群众认可和赞许为首要考虑因素,以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拥护为追求目标。

2.国家立法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现有法规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成熟规定,纳入刑事、行政与民事等基本法律之中,实现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化、体系化,地方性法规可以细化适用方法,但不得创设附随后果。

3.比例原则。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考量,在确保实现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前提下,把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相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限度内,而且要努力实现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限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4.罪责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原则。区分轻罪与重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分别设定轻重不同的附随后果,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适应。区分犯罪人本人与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以对犯罪人本人设定附随后果为原则,以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附随后果为例外,最大限度实现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上的罪责自负。

二、完善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将微罪和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之中。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者已获被害人谅解的轻罪、微罪案件,原则上全部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同时,建立相对不起诉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不起诉考验期制度,设定不起诉考验期,考验期满方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

2.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一是坚持国家立法。将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机关、部门不得创设犯罪附随后果。二是区别罪行轻重、故意与过失设置差别化附随后果。其一,微罪设置最轻的附随后果,将法定刑为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排除在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微罪犯罪记录,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其二,轻罪附条件设置较轻的附随后果。对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仅对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生活事项设定职业禁止或限制。其三,重罪设置适度的附随后果。以犯罪行为与工作、生活事项的必然因果联系作为设定重罪附随后果的基础性条件,对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项,不设置限制。其四,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过失犯罪人的职业限制限于其犯罪涉及的职业。其五,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三是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期限设定为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前科消灭。

3.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审查制度。赋予犯罪附随后果承受者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附随后果适用违法时,可向司法机关申诉,司法机关经实质审查作出是否撤销附随后果的裁决。二是建立权利恢复制度。在法律中对如何恢复因犯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犯罪人权利与资格作出规定,明确附随后果的终止时间,以及权利恢复的提出主体、时间与程序等内容。三是建立法治宣传制度。区别不同主体,分别确立法治宣传职责。通过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大力宣传,营造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制度适用的最佳效果。

4.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当前犯罪附随后果不当适用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等问题,司法机关可及时向教育、人社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在有效防范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不当影响。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主持人:傅国庆 刘传稿)

【附录一】

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节选)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于《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4期。)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责任主义要求对实施了犯罪的人实行个人责任,而不能有任何株连。责任主义源于人的尊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对任何国家行为,立法、司法、执行机构均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个人责任原则也源于正义观念。“应得的概念是处罚和正义之间的唯一联接。只有当一个刑罚是应得或不应得时,我们才能说它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如果我们不再考虑罪犯应得什么,而仅仅考虑什么可以治疗他或威慑别人,我们就默认地把他从整个正义领域中排除出去了;我们现在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人,一个权利主体,而是一个纯粹的对象,一个病人,一个‘病例’。”

正如哈特所言,“只有那些违背了法律并且是有意违背法律的人才能受到惩罚”,“将刑罚限于罪犯是构成刑罚之正当目的的任何原理的无条件的结果”。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不仅刑罚后果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而不能由亲属承担,即使由亲属承担刑罚外的不利后果,也仍然违反责任主义。

然而,一些规定明显违反责任主义。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不得征集。

有的地方还将父母犯罪记录作为扣减子女入学积分的重要情形。这样的规定明显不符合个人责任的原理。

许多人反复申诉或者上访,主要不是为了洗清自己的罪责,而是为了避免子女的生活与工作受到连累。倘若没有这些违反个人责任的规定,申诉与上访也会减少许多。不仅如此,这样的规定还会使犯人的亲属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

【附录三】

拆除犯罪人亲属连坐“隐墙”,需完善制度保障

(原创韩旭 红星评论 2024-01-12 发表于四川 )

叫停“连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表示拥护,但不排除少数人的反对声音,可能认为这样做会放纵犯罪。究其实,这是一种落后的法治观念,与“惩罚犯罪”的诉讼文化密切相关,亟需变革。至于诈骗犯罪中,“一人诈骗、全家享福”的现象,刑法上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予以解决,而非通过“连坐”办法进行打击。

限制“连坐”做法,要求不得将犯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殃及其近亲属,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可以说,这是严格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符合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但若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完善制度保障。

首先,禁止家属“连坐”是原则,特定情形为例外

“连坐”,有违现代法治的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不区分重罪与轻罪、微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大多规定相同的附随后果——比如升学、入伍、就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的限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科学,可能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这种“溢出效应”有违轻罪治理的时代要求。无论犯罪人实施的是重罪、轻罪和微罪,原则上均不应“株连”家属。可以考虑,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

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可以设定过渡期,比如在过渡期内,仅对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亲属,在某些特殊岗位的就业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之所以禁止对家属进行“连坐”,道理很简单,父母是罪犯,并不意味着子女必然也是罪犯。犯罪并无基因,更不可能“遗传”,犯罪是个人意志选择的结果。由于亲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家属被“连坐”,不符合当下的时代主题和法治发展方向,有悖于法治现代化。

其次,是否“连坐”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清理各地相关“土政策”

据《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一文指出,当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主体与设定方式作出规范要求,致使设定主体多、种类多,难以保证附随后果设定的统一和协调。由此,可能导致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具有较大随意性。

刑事“连坐”当属于诉讼制度范畴,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家属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应当由法律规定。为此,建议清理地方有关“连坐”的“土政策”,将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举轻以明重,“连坐”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宜由法律作出规定。这既体现慎重对待,也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此外,明确列举“非必要”的情形,增强具体适用的可操作性

《犯罪附随后果研究》中建议: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什么是“非必要”?哪些又是“必要”情形?

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对“非必要”情形作出列举性规定,防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权力失控的风险。科学立法的要求之一就是明确性。建议对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障予以明确,对散见于不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连坐”规定进行清理。按照轻罪治理要求和比例原则等,进行修正完善,统一制定规定,使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从而让犯罪人家属在入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