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拆迁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往往涉及众多的老百姓的生计问题,利益牵扯巨大,稍有不慎,往往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也有人却质疑这一原则的合理性,那么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和大家一起深入浅出地聊一下这一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律师解读

实践中,多数被征收人关注的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征收的原因,大多数人关注的往往是征收补偿这一“下游”问题,毕竟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等利益都与其息息相关。但在实践中,政府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或做出补偿决定的原因往往很多:有的是因为市、县级政府建设用地的需求不迫切,有的是因为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而无力补偿,还有的因为建设用地规划有所调整;当然也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例子,这些情形的发生往往使老百姓的生计出现问题,权益受到巨大的侵害,更有甚者往往造成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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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1、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众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2、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应当说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入法,正是体现法治在保障广大老百姓利益方面的重大进步,同时也是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其中“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来发放征收补偿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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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征拆过程中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入法,充分的保障了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党和国家送给广大被拆迁户的一份大礼,也是保证老百姓在拆迁过程中生活不受影响,生活水平不降低,能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这一原则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