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采笋,3名原住居民在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修路,共毁坏林地20.51亩、林木252株。4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三人均因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审被判处缓刑。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改变林地生态原状,明显超出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为生产、生活所必需而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及修建等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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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IC photo

案发时,石某、张某和李某分别56岁、67岁和70岁。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三人家庭分别在南川区金山镇龙山村1社、2社取得部分林地使用权,后获得换发的林权证。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0年设立后,这些林地被划入保护区核心区。

为方便到林地采新鲜竹笋或运煤进山熏干竹笋,再运出销售提高收入,2022年二三月间,石某提议并和李某、张某商议,准备修一条从龙山村1社林地落水孔,到院居寺石、李二人笋林附近,再到2社石门坎(均为小地名)张某笋林处的道路。

2022年7月经再次商议后,三人随后分别召集受益笋农开会,讨论修路占地、筹款事宜。随后,他们雇请挖掘机,石某、李某修建落水孔至院居寺路段,张某续修至石门坎,路面宽4至5米。

除了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佛山还在2014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经核实和鉴定,三人所修道路在保护区核心区和世界遗产范围线内,共毁坏I级保护林地20.51亩、林木252株,毁坏程度为严重。

2022年10月,金山镇政府与一公司签订合同,对33.71亩被毁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耗费37万余元。除三人所毁林地外,其余13.2亩为其他村民修路毁坏。

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还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各2000元,签订《承诺书》承担受损林地生态恢复期间的管护义务。

法院认为,三人在保护区核心区内擅自开挖林地修路,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作为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其为扩大采笋规模毁林修路,严重改变林地生态原状,明显超出原住居民为生产、生活所必需而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及修建等合理范围,破坏了林地生态安全。其行为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2024年1月31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宣判,以三人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分别10个月、8个月,缓刑均为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