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主任驾车撞死另一个村的村主任,结局出人意料!
原创 李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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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
钱,是好东西;钱,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4月2日,多家官媒报道: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刘波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旭驾车撞死。
两个人都是村主任,只不过是相邻的两个村。
两个人还都是有身份的人:陈旭是市政协委员,刘波是市人大代表。
报道说,事发当日,刘波去调解邻村村主任陈旭家调解纠纷时,村主任陈旭听说其父亲被打,于是驾车回来,“以教训一下的目的”将参与调解的刘波撞到了10米远的墙上,刘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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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株洲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旭因为在土地置换调解过程中,误以为其父被他人殴打,出于愤怒,为教训他人,驾车加速冲向被害人刘波,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更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
2021年7月12日,株洲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株洲中院重新审判。
期间,陈旭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650万元。
2024年1月,株洲中院以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一审是株洲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旭死刑;重审还是株洲中院,认为陈旭“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改判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一死一生。
这个量刑跨度有点大:直接越过死缓、无期,改判成了有期徒刑;直接从故意杀人罪,变成了故意伤害罪。
死刑与死缓,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两字之差,生死之别。
原因嘛,自然是650万元的赔偿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也是一种刑事和解制度,激励罪犯家属积极补偿受害者谅解,来换取一个从轻的可能性,跟“拿钱买刑”有两个显著的区别:第一,选择权在被害人家属手里,可以放弃接受、只求重判;第二,这只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仅供法院参考,是否真的会从轻,还要看全案综合的情节。
陈旭家人看到了“免死”的可能性,就拿出650万“和解”。
不得不说,关键时候钱真的能通神、能通天、能续命。
这个道理不需要多讲,老祖宗已经实践过无数次了,并且屡试不爽。
不过呢,这届网友爱较真,立即提出质疑:村主任陈旭驾车撞死刘波时,才31岁。
这个陈旭,应该是很牛的人吧?
31岁,村主任;31岁,政协委员;31岁,驾车撞人;31岁,家属一出手就是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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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大笔钱,是哪儿来的?
答案可能有两个:1,挣来的;2,借来的。
如果还有第三个答案,就不好“恶意”猜测了。
总而言之,能拿出650万元的家庭,绝对不是一般的“小康之家”;能借来650万元的家属,也绝不是平凡的家属;能从其他方面“挣”几百万的人,也得有一定的“资源”。
别怀疑,650万只是赔偿,其他方面也少不了花销。
人民币最懂人心!
于是乎,赔偿,谅解,改判......
有的人就出来说话了:死的人已经死了,活着的人还要活下去,用650万元为活着的人弥补,也是另一个角度的人性。
大家说呢?留言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