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东丽)滨州市沾化区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东丽规资(土地)罚〔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对滨州市沾化区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集体土地实施光伏电站项目配套设施(升压站)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138.3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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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津东丽规资(土地)罚〔2024〕1号”行政处罚表显示,滨州市沾化区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集体土地3534.1平方米(合5.30亩),实施金钟街道50MW生态农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配套设施(升压站)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滨州市沾化区晓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34.1平方米土地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自行拆除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924.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依法没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2515.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占用2515.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50元罚款,罚款额为138.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