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沂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资质符合条件

1.沂水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沂水的网络平台接入山东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平台要求的的功能。功能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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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险赔付制度。

6.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7.具有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二、沂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资质申请流程

1、沂水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 1391号)规定对线上服务能力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报省厅运输管理处。

2、山东省厅组织对各市汇总上报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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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沂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资质申报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四、沂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人)平台资质申请代理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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