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拒绝履行二审期间的和解协议,应执行一审判决还是和解协议?

阅读提示:当事人在民事二审期间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之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应该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呢?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指导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9年4月14日,某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某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二、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某向眉山东坡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某纸业公司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审理期间,某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同年10月20日,某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五、眉山中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某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东坡区法院对吴某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六、某纸业公司向眉山中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七、2010年7月7日,眉山中院于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方拒绝履行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应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和解协议?眉山中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某纸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若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则当事人有权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也有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另案提起违约之诉。(见延伸案例3)

2.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为避免对方违约,可以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并让法院制作成调解书,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一方违约后无法按照新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

3.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也未被赋予强制执行力,那么申请执行人应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而不是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眉山中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某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某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某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某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11-18-5-203-001

吴某诉四川省眉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二【指导性案例2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一: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案例1: 尚某生、王某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97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的裁判要点载明,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尚某生、王某玲与大某星公司、张某文、武某梅等于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届满前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书》,未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故参照上述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尚某生、王某玲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取决于大某星公司等是否履行了案涉《以房抵债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

案例2: 海南文昌隆某置业有限公司、保定市可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40号】中认为,本院指导案例2号针对同类案件已作出过裁定,其裁判要旨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故本案中,尽管可某公司与隆某公司等在本案执行依据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若可某公司认为隆某公司等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

裁判规则二: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3: 陈某平、曾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复14号】中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就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利息部分以及案外的债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发生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异议裁定认定本案和解协议系执行和解协议,并据此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平对本案的执行立案申请,对原立案行为予以注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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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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