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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没等来

却等来了快递车自燃的消息!

东西谁来赔?赔多少?

本期『蓉法说法』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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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万在网购了4450元的羽绒产品,商家将货物打包交付给了物流公司,不料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小万购买的货物被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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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万

“老板儿,咋个物流显示故障了啊,我打电话得知自燃了,咋个办呢?”

“顾客请放心,东西没收到我们重新补发,这边赔偿的事情我们来处理哈。”

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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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出具的受理单记载

“收货人小万,托运货物为羽绒1件,体积0.00方,重量0.00公斤,参保价1000元,保价费1元,总运费9元。”

“客户须知”栏记载

“托运人取得本受理单

视为已确认以下条款:

1.未保价货物灭失,按件均运费5-10倍赔偿,单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2.保价货物灭失,按件均保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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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家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价赔偿经济损失6554元

  • 物流公司认为,应当按照货运受理单参保价1000元进行赔偿

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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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提交给商家的货运受理单中,对付款方式、运费及总运费金额采取加粗、放大字体进行特别提示,但对保价条款未采用与其他内容区别、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的合理方式进行提示,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保价条款不能作为货运合同内容

关于赔偿金额

商家提交的发货单、发货前与小万的聊天记录及小万的付款记录均为455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加运羽绒被及羽绒被金额的证据。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承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信息等进行核验,物流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价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也无法提供货物称重记录、装车记录等合理证据以明确责任,应对自身的过失承担不利后果。

综 上

这场网购运输侵权赔偿案件中,物流公司提供的物流单保价格式条款非货运合同组成部分,无法保障托运人合法权利,需要赔偿商家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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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相 关 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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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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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

如果无法得到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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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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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货运纠纷的争议焦点多在

责任承担赔偿数额方面

在此提醒

@物流行业:

要认真落实《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在收寄快递过程中严格执行验视制度、保价规则的提示及说明义务等,避免暴力运输和非规范投递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快递丢失、毁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对服务的满意度。

@消费者:

快递公司通常在电子系统二次弹窗或者在纸质快递单注意事项栏,以字体加粗、标红等方式对是否保价进行提示以供消费者选择。寄件时,对保价条款尤其是用红色、加粗等特殊字体标明的格式条款,一定要认真阅读,并保留寄件单。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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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6期>

供稿丨新都法院 成都国商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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