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结算单的复印件,

原告和被告的竟不一样,

到底是谁做了手脚?

在法庭上说谎,

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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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以为是一起平平无奇的合同纠纷。

2019年,甲方陈某、王某与乙方胡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承建的工程因施工需要,将土建木工分项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对账和结算,陈某、王某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胡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王某支付所欠工程款。

震惊,原被告的结算单竟有两个版本!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在翻阅证据时惊讶发现,原被告共同确认过本应一模一样的结算单,双方提供的复印件书证内容竟然不一样,原告胡某提供的结算单复印件中已支付款项有十项,但是被告陈某提供的结算单复印件中却多了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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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

主办法官通过对比,双方结算单上确认的已支付数额一致,为4845417.5元,原告提供结算单中已支付项目总和与上述金额整体一致、相互印证,而被告提供结算单中已支付项目比原告多出一项,且各项目相加后明显超出上述金额,有较大可能被告陈某提供的复印件是在原件上篡改增添第十一项后复印所得。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陈某指出以上查明情况,被告陈某开始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事实,但在关联证据充分印证及法律震慑下,被告陈某最终当庭承认,其所提供结算单的最后一项系事后自行添加并作出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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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后果

被告陈某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证据,其行为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构成虚假诉讼行为。港口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司法惩戒决定书》,对陈某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官提醒 ·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篡改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诚信,严重妨碍法院案件的审理,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挑战,依法应予惩戒。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可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故意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否则会因自己的“小聪明”而受到到法律的惩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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