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23.2.20”走私羊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11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其中主犯宋某某、张某某、侯某某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各处罚金1600万元至80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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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公安部十四局二级挂牌管理案件,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经过缉私部门的全力侦办,涉案企业伪报出口羊绒的全部走私数量均被查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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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部门查明,以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非法牟利,走私羊绒 900.44吨,案值2.36亿元,涉税563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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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该案中走私团伙以伪造来料加工合同的方式,伪报贸易性质进口“已洗未梳羊绒”,在未实施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将羊绒擅自在国内销售牟利。同时,为了核销手册,嫌疑人用劣质羊毛渣冒充羊绒加工后的成品,从广西友谊关口岸、爱店口岸虚假出口,偷逃应缴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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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