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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留县大风天“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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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大风天“禁火令”

MG制作:杜丽娜

当前巩留县大风季节即将来临,由于风干物燥的气候特点,历来是我县火灾事故的高发时期,加之春季各项工农业生产活动处于高峰期,用火、用电量剧增,特别是大多农村普遍使用明火取暖、做饭,村舍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可燃柴草堆垛密集,稍有疏忽,极易引发火烧联营的大风天气火灾事故。为切实做好我县春季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现发布大风天气“禁火令”:

一、实施时段

即日起至大风天气结束(六级风以上,含六级)

二、启动实施

凡遇大风天气该“禁火令”即启动实施,不再另行发布,巩留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及时播报“禁火令”有关内容。

三、禁火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野外范围

四、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秸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焚烧物品;

2、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易产生飞火的炉灶做饭、取暖;

3、严禁在室外乱丢烟头等各类火种,严禁乱倒炉灰;

4、严禁少年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5、严禁在野外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在野外烧荒、焚烧秸秆及烧灰积肥;

7、严禁在室外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行为;

8、严禁在室外打馕、乱倒炉灰、院内焚烧垃圾。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片区)、各单位应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相关责任,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宣传、巡查、检查,并在大风天期间进行逐门逐户的清理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传达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处罚依据

凡违反本禁令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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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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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孔庆平 张 静

● 责编 王 敏 朱 婷

● 审核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