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电视剧还要狗血!”浙江宁波,65岁老人,见离异的儿媳妇心地善良,这天,老人突然萌生出一个大胆的想法,红着脸向前儿媳妇求婚,儿媳居然同意了。

岂料,两人去办结婚登记手续时,却遭到旁人的阻拦,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死活不同意他们俩结婚,2人气不过,将登记部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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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真心真爱!又没有血缘关系,你们凭什么不让我们结婚?这天,民政局一对要领证结婚的情侣,跟工作人员吵得面红耳赤。

可不管这对情侣如何闹,工作人员反复就一句话:“这事我做不了主,你们俩的身份太特殊,有违公序良俗,不能结婚。”

65岁的李善强气得脸红脖子粗,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你们操那么多闲心干什么?可不管李善强如何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始终不为所动。

碰了一鼻子灰的李善强,只能跟小女友悻悻而归。后来,他们又连着去了几趟民政局,始终未能如愿。

那么这对情侣究竟有何特别之处呢?
你敢相信吗?其实李善强想要迎娶的女人就是自己的前儿媳妇,听起来是不是很狗血呢?可这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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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还得从李善强的儿子李光能说起。李光能是一个生意人,婚后他主外,妻子刘慧兰主内。在外人眼里,李光能是妥妥的人生赢家,一双儿女聪明可爱,妻子贤惠又善良,而且还很孝顺。

可李光能身在福中不知福,渐渐出现审美疲劳,觉得性格温顺的妻子没有情趣。经不诱惑的他,在外面找了个风情万种的少妇,被鬼迷了心窍的李光能,居然还提出离婚。

心灰意冷的刘慧兰,流着泪签下了离婚协议书。

李善强被儿子这种荒唐行为气得直跺脚,随后将他赶出家门。在李善强眼里,刘慧兰是打着灯笼也找不到的好女人。

出于愧疚,李善强让离异的儿媳妇继续住在他家里。无处可去的刘慧兰感激不已,从那以后,李善强不仅在生活上处处关照刘慧兰,还时常会陪她聊天说话。

一开始可能是出于长辈对晚辈的关心,可也不知从什么时候。丧偶多年的李善强,居然对刘慧兰产生了男女之情,只要见她心里就莫名开心,特别是当刘慧兰对他笑的时候,李善强居然会脸红心跳。

意识到自己有了非分之想,李善强极力克制这个念头。可欲望的火苗已经他内心疯狂生长,他都快被折磨疯了。

为了让自己趁早打消这个念头,李善强居然大着胆子向刘慧兰表白:“你要是愿意的话,不如当我的女朋友吧!”

说这番话之前,李善强其实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慧兰居然红着脸点头答应。

这可把李善强激动坏了,当晚,他就跟刘慧兰有了肌肤之亲。两人相处一段时后,觉得总这样偷偷摸摸也不是办法,为了堵住外面那些闲言碎语,李善强决定给刘慧兰一个名分。

这也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李善强几次跟婚姻登记处协商无果后,一怒之下将登记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依法给自己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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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李善强看来,儿媳妇已经离婚,在法律上他跟刘慧兰不是一家人,再者,他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双方都是单身状态,而且又是真心相爱,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旁人不得干涉。

因此,他觉得在法律上他想跟儿媳妇结婚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或者是禁止结婚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回到本案中来,根据以上这4种情况,李善强和刘慧兰确实可以结为夫妻,显然,他们并没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按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当地婚姻登记处又为什么不给他们办理呢?

2:登记处觉得,李善强跟刘慧如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彼此的身份特殊,假如刘慧兰成为李善强的妻子,他们家的辈分就要乱套,前夫变成继子,儿子变成弟弟,前妻变成继母。
这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稳定,这样的事有违公序良俗。

因此登记部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依据的这条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那么法院又是如何看待此事呢?
法院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婚姻自主权,但具体到本案。李善强如果是跟他其他女子结婚,无可厚非。

可他结婚的对象是前儿媳妇,是他孙子的母亲,儿子的前妻。他们这样的身份太过尴尬,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两人若是结为夫妻,这会给其他家庭带来不便,在社会上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违公序良俗。

所谓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

最终法院认为,婚姻登记处拒绝替李善强办理结婚证,合情合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